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琼芳、谢光汉因与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庆市场管理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庆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行终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琼芳称
朱琼芳、谢光汉申请再审称:顺庆市场管理局在再审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拒不提供相关三公司登记的前置许可和后置批准备案依据,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责令顺庆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顺庆市场管理局赔偿再审申请人集资款共26.3万元及未到期高利息、其过期利息按照商业银行存款利息5.225%计算,及由此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含交通、文印、材料、电话、误工精神损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朱琼芳、谢光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顺庆市场管理局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以及顺庆区政府作出的南顺府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赔偿按合同约定的集资款共计26.3万元及未到期高利息,逾期利息按商业银行存款利率5.225%计算。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查明,顺庆区政府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本案被诉的南顺府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朱琼芳、谢光汉,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及起诉期限。
朱琼芳、谢光汉于2019年4月19日针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行政行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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